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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玉屏台北報導】立法委員李昆澤昨(27)天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條款」修正案時,針對民眾迄今並沒有因為加重刑責而減少酒駕情事之發生,李昆澤指出民眾對酒後開車這件事「不在怕」,最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就是法官的裁判量刑太輕、其二就是檢察官對於酒駕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標準不一,因此導致民眾易存僥倖心理。

李昆澤說,前年底刑法才剛修正提高酒駕刑度,再加上去年「葉少爺事件」發生,酒駕行為被社會輿論撻伐,警方也加強臨檢取締,照理說,民眾應該會心生警惕,降低酒駕行為才是,結果不然。

根據警政署統計,去(101)年取締酒駕件數達到12萬4,620件,比100年度增加11,190件、增加率達9.87%,酒駕者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而被移送地檢署法辦的案件,有52,519件,佔酒駕案件的42.14%。顯見民眾對酒後開車這件事「不在怕」。

李昆澤指出,迄今民眾對於酒駕行為仍有存僥倖心理,最主要的原因有兩個,第一、就是法官的裁判量刑太輕;第二、就是檢察官對於酒駕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標準不一。

李昆澤舉出幾個案例,酒駕者累犯達4至7次者,但都僅被判刑3月至10月而已,表示當前我國法院對酒駕案件的量刑,廣泛偏輕,法院經常判處罰金,縱然判處有期徒刑,也大多會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酒駕之人往往得以易科罰金,免去牢獄之災。

李昆澤指出除了法官量刑太輕之外,另一個問題就是「檢察官對於酒駕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各地檢察署執行標準不一,讓民眾可以鑽法律漏洞。

根據法務部提供「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酒駕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標準調查表」。全國共有21個地方法院檢察署,經他整理後,大略可區分為6種標準,包括有台北、雲林等6個地檢署採「檢察官就個案認定」;士林、桃園、新竹採「五年內酒駕4犯」;新北採「五年內酒駕3犯」;基隆採「五年內酒駕2犯」;苗栗、屏東、台東採「酒駕4犯」;台中、南投等6個地檢署採「酒駕3犯」。由此可見,我國酒駕發監標準的一國多制,難怪會讓民眾利用聲請移轉管轄的「漏洞」有機可乘。

李昆澤要求法務部應該就各地檢察署執行發監標準不一的問題,儘速訂定一致性的標準,把漏洞補起來,法務部次長吳陳鐶答詢表示,會在今年五月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提出討論。2013.03/27

(附表)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酒駕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標準調查表

酒駕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標準 檢察署名稱

檢察官就個案認定 台北、雲林、嘉義、澎湖、金門、連江

五年內酒駕4犯 士林、桃園、新竹

五年內酒駕3犯 新北

五年內酒駕2犯 基隆

酒駕4犯 苗栗、屏東、台東

酒駕3犯 台中、南投、彰化、台南、高雄、花蓮〈完〉


新聞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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